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10]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8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9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陕价行发[2005]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相关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 津价管[2010]19 2010/1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 云财税[2004]52 2004/7/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沪财预[2008]11 2008/12/25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 陕价行发[2012] 2012/3/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 云政办发[2004] 2004/7/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湘财综[2009]32 2009/1/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 2012/3/5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水利工程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 辽价发[2011]10 2011/10/1
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 发改价格[2014] 201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