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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22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4
实施时间: 2006-11-1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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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目的和意义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税收征管改革的建立及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中介服务行业,它虽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并在服务经济、税收征管和纳税人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因缺乏法律依据,影响和制约了它的健康发展。《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在提升行业管理法律级次的同时,既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作用和业务范围等进行了明确,也为税务机关依法管理提供了依据;《意见》作为贯彻落实《办法》的配套文件,对进一步优化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环境、理顺管理体制和规范行业发展等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这对于强化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和《意见》,全面理解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深刻领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学习,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不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优化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要把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认识,统一到《办法》和《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上来,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不管不问、或者仍然把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自己的下属单位,获取经济利益,干预税务师事务所人、财、物的管理等错误认识和作法。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
  《办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明确了税务机关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办法》和《意见》的要求,把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本地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一)建立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人员,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各市要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号)要求,抓紧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各市国税局要确定1-2名专职人员,地税局要明确1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工作中国税局负责牵头,并建立有关的工作联系制度,切实加强国税、地税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有关情况,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税务代理秩序。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此,国家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规定,对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一律不得受理,对年检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要公开、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三)加大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内部相关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执业质量。重点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代理协议、三级复核、内部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日常检查;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规操作、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以及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检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逐级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四)加强税务干部廉洁从政教育。税务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中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接触较多,为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正确认识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阻挠、刁难注册税务师的依法执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税务代理,决不允许依靠手中的权力为税务师事务所搞强制代理、指定代理和暗示代理。
  三、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活动的中介作用,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开业、变更、停(复)业申请;
  2、代办税务登记;
  3、代购政策规定允许的发票;
  4、代办纳税和减免退税及缓交税款的申请;
  5、代办建账记账;
  6、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7、利用主机共享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发票;
  8、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9、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
  (二)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变更、停业税收清算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鉴证;
  5、工效挂钩工资清算的鉴证;
  6、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的鉴证;
  7、减免退抵税申报的鉴证;
  8、个人所得税及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鉴证;
  9、出口退税申报的鉴证;
  10、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鉴证;
  1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鉴证。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申报;
  13、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
  1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申请;
  1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均应受理,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或证明,应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优化执业环境,对行业的规范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努力为注册税务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一是要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格税收执法程序,认真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二是对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经检查确认信誉良好的,要减少检查次数;三是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提供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信息,以及税收政策的辅导工作,并使之形成制度。
  (五)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正确引导纳税人自愿接受税务代理。今后每年度进行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吸收税务师事务所参加,以丰富税收宣传的内容。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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