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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1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3
实施时间: 2003-6-13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2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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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及市局优化首都税收环境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为了使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提高办税效率、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服务,现将所得税管理中的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放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权
  从2003年7月1日起,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改由各有关区县局、分局审批。对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管理、减免所得税需上报税务机关的资料和申报时间仍按《市国税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和《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10号)中的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方法
  针对各局对纳税人年度亏损额的认定和弥补亏损审核工作中存在的方法、程序不一致的情况,现明确如下:
  (一)年度亏损的确认。各区县局、分局应以审核确认后受理的纳税人汇算清缴亏损额作为其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
  (二)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各区县局、分局应采用将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同弥补亏损台账相核对的方法,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纳税人允许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对纳税人申报的亏损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务机关保留检查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征管法》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1996]196号)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3年6月1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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