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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8]10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7
实施时间: 2008-7-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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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二)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季或分月就地预缴,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预缴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08〕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
  三、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在上述企业中,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其中,法人企业具有跨市县经营的分支机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总机构法人企业并跨市、县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且不属于第(一)款所列范围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计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2、征收管理办法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总、分机构均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规定将总、分机构应缴税款分别向当地征解入库。
  比例分配,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上一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总机构所在地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同样按三个因素参与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此为0.35、0.35和0.3。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机构经营收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机构职工工资÷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100%
  如果总机构按上述办法计算分摊的比例达不到25%的,按25%计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的分支机构。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撤消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并入到总机构应分摊的税款中,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库。
  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办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就地缴纳,是指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核定的分摊比例计算的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库。
  3、纳税申报
  每年二月底前,总机构应将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以及据此计算的分摊比例造列清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送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返回总机构,由总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年三月底前,总机构将核定的当年度分摊比例正式下发给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纳税申报的审核依据。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就地预缴。总机构应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统一造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送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08〕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
  原在当地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以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监管,按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即: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部门的,由国税部门负责监管,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部门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监管。
  4、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按上述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各自已预缴的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退少补,缴库科目与级次按皖财预〔2008〕6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在我省实行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按照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且不能提供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有效证明的,比照法人企业就地纳税。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五、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由总机构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六、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其他征收管理事项比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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