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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费字[2008]212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11-5
实施时间: 2008-1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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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规范行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税务中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29号)停止执行。
  附:1.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服务收费标准

  附1: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9号令)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服务收费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方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收费行为。经法定程序和法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在自治区境内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在自治区境内设立的外地税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代理标的额的比例收费。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外币结算的,应根据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当日市场汇率换算后计算收费。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税务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涉税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注册税务师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也可采取费用包干办法计收。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审核鉴证或者涉税服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五)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期审核;
  (七)其他涉税审核鉴证或者涉税服务项目。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帐记帐;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项目。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涉税服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书中的条款应当包括:委托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方式、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议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预收的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并依法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非税务师事务所过错,委托人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税务师事务所预收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实施收费应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亮证收费,主动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收费,不得自定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费,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税务师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监管,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价费发[1997]29号)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附件2:注册税务师收费标准.doc    
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对该文件中所列属于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的取费标准做了补充规定。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注字[2008]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1
实施时间: 20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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