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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与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3]7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3-14
失效时间: 2010-5-2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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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全省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工作已经结束。经各级税务部门认真审核,全省共有285户饲料生产企业的1921个品种符合免税条件,实际免征增值税3亿元,较好地保证了国家对饲料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整个抽检、上报、审批的过程来看,全省饲料产品免税管理和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从饲料生产企业来看:
  一是弄虚作假,将不合格产品按合格产品申报免税的问题;
  二是申请免税产品数量与质检时提供产品数量不一致;
  三是不能按时配合质检,影响全省质检进度和审批工作;
  四是一些小型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明显较差,不合格产品较多。
  从税务部门来看:
  一是一些地方不能按照省局工作进度要求及时完成审批工作;
  二是对资料审查不能严格按照省局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存在审核不细、把关不严的现象;
  三是与质检部门工作衔接不够;
  四是对政策的宣传辅导不够。  
  从质检单位来看:存在没有质检权的单位进行质量检验的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管理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市在每年开展饲料免税审批工作之前要制定好工作计划,做好政策宣传,严格按照省局要求,按时完成审批及上报工作。各地接到文件后,应抓紧时间布置今年的饲料免税审批工作。
  二、目前,我省符合总局规定、对饲料产品有质量检验权的单位只有两家,即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站,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质检报告不能作为饲料产品免税申请依据。
  三、饲料产品抽检的具体规定:
  1、为了保证饲料产品免税审批工作的按期完成,经与两个质检部门协商,我省饲料产品的抽样及质量检验工作定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
  2、具体抽样时间由市级国税局与质检部门共同商定。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抽检工作的指导,并做好基层税务机关与质检部门的协调配合。
  3、抽样时,企业需提供《饲料产品目录及质检抽样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表样见附件)申报所有产品目录,《清单》代替原《河南省饲料产品质检抽样清单》,企业申报的产品名称应与企业生产标准相符。基层税务机关将收到的《清单》(一式五份)报市国税局,由市局根据企业申报的产品目录随机确定抽样品种,并在《清单》上注明,交质检部门四份,市局留存一份;质检部门根据《清单》上注明的品种进行质检。
  4、饲料企业生产饲料品种在5种(含)以下的,全部产品均需进行抽检;饲料品种在5种以上的,抽检品种应在50%(含)以上;。
  5、质检结束后,质检部门将质检结论填入《清单》,加盖公章后反馈给企业、县(区)级国税局、市级国税局各一份,并将质检结果分市、分企业、分品种汇总反馈省局一套。基层税务机关根据质检结论清单,对企业申请免税的资料及质检报告原件进行审核把关。
  6、对质检不合格产品超过抽样检测品种50%(含50%)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申报的全部饲料品种进行质检,对质检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予免税。
  四、其它有关规定
  1、各基层单位和市局在对企业申请免税资料审批时,必须要求企业报送质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待审批工作全部结束后,根据企业需要,原件可予以返回,复印件留存。
  2、申请免税资料及审批资料等需逐户装订成册,并制作标注有企业全称的封面及《申报资料目录》,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县两级分别将审批资料留存一套归档。预计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上报省局的资料一户两套(质检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国税函[2010]130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1
实施时间:2010-5-2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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