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5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0
实施时间: 2003-3-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各类型企业大量增加,近来各区县局普遍反映实行查账征收已不能完全适应对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为此经市局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新的规定前,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分局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38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并做如下补充:
  一、对年销售(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或年成本费用总额在260万元(含260万元)以下且只具备《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具备《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和《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二)享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9号)中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融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
  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方法
  (一)具备《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鉴定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所报送;
  (二)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鉴定表》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鉴定表》上签注意见后报区县局、分局审批,经区县局、分局审批后确定纳税人的征收办法。《鉴定表》一式两份,区县局、分局所得税管理科(所)和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
  (三)对鉴定为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各区县局、分局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定率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定率通知书》一式三份,区县局、分局所得税管理科(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由主管税务所反馈给纳税人;对鉴定为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各区县局、分局实地检查后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向纳税人下发《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定额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定额通知书》一式三份,区县局、分局所得税管理科(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由主管税务所反馈给纳税人。
  四、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将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及时向纳税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栏中注明。
  六、本《补充通知》下发前成立企业的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在5月底鉴定完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征后60日内鉴定完毕;
  七、各区县局、分局应将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情况进行统计,填写《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将此表报市局。
  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附件3: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通知书(略)
  附件4: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通知书(略)
  附件5: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2003年3月10日

相关附件:
1.应税所得率表.doc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doc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桂地税发[2002] 2002/7/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9/7/19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 甘地税三[2000] 2000/5/9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所 云地税二字[200 2004/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 冀国税函[2003] 2003/8/2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 闽地税发[2001] 2001/7/1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 2022/7/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项 冀地税函[2005] 2005/2/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 2006/5/1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厦 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