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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9]14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3
实施时间: 2009-6-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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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省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9号)下发后,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出现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与银行方面共同研究,为尽可能适应银行业务流程需求,便于运行管理,保证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工作的推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银行柜台缴费或扣款的客户,按代收费性质,分别使用国、地税监制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在代收费银行自助缴费系统缴费并开具发票的,使用地税局监制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考虑到银行开票软件功能的限制,代收费银行开具发票时在开票软件中录入发票号码容易发生误操作,因此,代收费银行在开具发票时,可以不录入发票号码;每季度向主管国、地税务机关报送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表》只填报领、用、存的份数,《银行代收费业务代收费金额统计情况表》统一填报银行代收费实际交易金额。
  三、为便于统一管理,各代收费银行代委托单位收取的预收款性质的费用,一律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四、未实行独立核算、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代收费银行的营业机构,其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统一使用其主管代收费银行的纳税人识别号,各营业机构通过在“发票专用章”上加刻序号予以区别,各主管代收费银行应将各序号对应的营业机构和“发票专用章”印模报主管国、地税务机关备案。
  五、个别专业银行在市州一级没有设立机构,其机构直接由省延伸到县的,发票领购、管理等工作由县级银行机构负责。
  六、鉴于各代收费银行开票软件开发有一定难度,开发时间也不尽统一,因此,各地《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1月1日。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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