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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5]91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2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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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由各地(市)税务部门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专用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区局。
  二、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61号)规定,我区普通住房标准为:在我区未建立集中供暖设施以前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0.9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住房;在建立集中供暖设施以后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拉萨市、山南地区、林芝地区、日喀则地区、昌都地区要严格按本标准执行,那曲、阿里地区除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控制在0.8以上外,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要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中的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基面积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四、各地(市)税务部门应适时关注住房营业税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将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区局(政策法规处FTP服务器)。
  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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