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4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5
实施时间: 2003-6-5
失效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崇文、朝阳、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鑫茂综合商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相关国税局应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2003年6月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自2004年起失效: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
文号:京国税函[2004]35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04-20
实施时间:2004-04-2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 沪国税流[2002] 200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