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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4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5
实施时间: 2003-6-5
失效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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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崇文、朝阳、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鑫茂综合商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相关国税局应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2003年6月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自2004年起失效: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
文号:京国税函[2004]35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04-20
实施时间:200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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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 沪国税流[2002] 200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