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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5]11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5-31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契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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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财税局,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的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价格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的超过2年(含2年)的住宅并同时符合以下的普通住房条件对外销售的,应持房屋买卖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1、该房屋所在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三、2005年6月1号起,个人将购买的超过2年(含2年)但不符合本文第二条三个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额减去购入房屋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五、单位销售不动产或个人销售经营用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2005年6月1日前房地产交易所已经受理的住房买卖的税收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2005年6月1日之前购买的商品房开具的销售发票,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缴纳契税;一个月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按规定予以滞纳金处罚;如2005年9月1日以后办理纳税申报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政策确定应纳税额,同时予以滞纳金处罚。
  八、“二手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以合同签订价格为准,若合同签订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征收机关可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九、各级地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每季末前10天上报市局。
  十、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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