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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5]224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4
实施时间: 2005-12-14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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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1、从2005年度汇算清缴起,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滞纳金从5月1日起计算。
  2、纳税人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距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0天内或待不可抗力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延期或不予核准延期的决定。
  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4、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5、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审批事项的权限、受理期限及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事项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需报市局审批的,应在次年的3月15日前上报市局。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单个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投资抵免项目,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需报市局审批的项目,应在当年的11月底前上报市局。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300万元以上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报市局审批。
  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2月底前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需报市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3月15日前上报市局。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和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可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凭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某项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企业提供足够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并以此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依据。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局(分局)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宁波大市范围内,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市局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有一方在宁波大市范围外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省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5、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三、明确若干政策问题:
  1、计税工资:2005年度在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内按实扣除。
  2、2005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3、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5年度在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4、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05年度在不高于年利率8%范围内凭合法有效凭证按实扣除。
  5、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6、根据我市建筑施工行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从2006年1月起,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最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3%。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文件规定: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文件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10、对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经营地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应按项目单独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纳税人应单独建帐建制,按项目归集计算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因经营需要由总机构统一支付的项目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按照费用性质和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案,经总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确认后,在各项目纳税人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11、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与建筑、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12、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3、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若干意见:
  1、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
  2、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要将票证与企业实物核对,并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对帐实不符、购置时间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
  3、基层税务机关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帐,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亏损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未建立上述台帐的地方,要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一次清理(特别是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亏损弥补等项目)。
  4、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也不能对明文规定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项目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加强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6、各地要树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可以确认企业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在年底前落实到位,该免征的税款应给予免征、该退税的应给予退税。
  7、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要坚决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在次年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五、本通知有关规定未表明执行日期的从2005年度汇算清缴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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