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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提供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准文件、事业或企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机关服务中心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机关分流人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性资料。
 三、北京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也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机关服务中心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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