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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5]22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6
实施时间: 2005-12-16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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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1、计税工资:2005年度在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内按实扣除。
  2、投资者(业主)生计费2005年度在每人每月12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但投资者(业主)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3、投资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有投资,其费用只能选择在一家企业扣除,且选定费用扣除的企业后不得随意变更。
  4、2005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5、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5年度在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6、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05年度在不高于年利率8%范围内凭合法有效凭证按实扣除。
  7、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9、对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金额暂定为企业实际为股东支付该车辆的买入价的25%。
  10、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及要求报送的相关报表
  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四、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以下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我局甬地税一[1999]187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由残疾人员持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3、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符合我局甬地税一[1999]187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残疾人员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孤老是指无法定抚养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直属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凡上述个人所得税年减免税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及市直属分局审批;凡上述个人所得税年减免税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要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减免税政策。
  五、关于纳税人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事项
  1、企业发生的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包括坏帐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年度报损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及市直属分局审批税前扣除;超过2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申报期限不得超过年度终了30天;需市局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在年度终了二个月内上报,逾期不再受理。
  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等),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
  七、关于门征征收有关项目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目的规定
  凡个人为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某一单位(指非本人任职、受雇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凡以家庭或几个人(两个人以上)合作临时为某一单位工作(指非本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对其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本通知有关规定未表明执行日期的从2005年度汇算清缴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圾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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