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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京港物业有限公司办理竣工结算有关费用分摊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47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5
实施时间: 2001-9-5
失效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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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涉外分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京港物业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结算三项费用计算分摊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2001]25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竣工结算问题,市局曾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211号)做了有关规定,现就竣工结算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竣工结算时,应首先将其实际发生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费、配套设施费等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并依照京国税[1995]211号有关规定按可售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确定其单位成本。其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计入开发成本,可全额计入当期费用。
  凡以前有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的,一律按上述原则执行。
  2001年9月5日
修正:
上述法规自2002年1月1日起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2]31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12-10
实施时间:20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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