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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外商投资管理 > 外企进出口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5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2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6-12-1
法规类型: 外企进出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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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近接《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重申原外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外经贸资[2003]83号),现将有关产品出口企业的认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值的范围包括企业自行出口产品的产值、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值、承接境外来料加工的工缴费,不包括企业间接出口产品产值和由外贸公司收购出口的产品产值。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比例按企业年出口额除以企业当年全部产品销售额。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国税发[2006]20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1
实施时间: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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