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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2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8
实施时间: 2001-8-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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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
  (2)在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
  (3)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登记证书的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证明文件,改制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开始,从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日期。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不在同一年度内的,按从优原则计算减免税日期。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在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向主管国税局提供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证明,并据此计算减免税额。
  三、对已实行移交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及其有关涉税事项。
  四、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填制“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情况表”并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情况表(略)
  2.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列北京企业名单
  2001年8月28日

附件2.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列北京企业名单(注:该表不完整,请慎用)

序号 部门      单位名称         备注
1   建设部     中国建筑设计院      改制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集团有限公司
2   信息产业部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3   国家石化局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4   国家煤炭局   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 改制为中煤工程设计集团公司
5   国家轻工局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6   国家纺织局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7   国家有色金属局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8   信息产业部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    进入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
9   国家机械局   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进入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10  广电总局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进入正在组建的中国广电集团
11  民航总局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总公司  进入正在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2  国家林业局   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进入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13  水利部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已进入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14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已进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15  冶金工业部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已进入中国冶金建设集团
16          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已进入国家电力公司
17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已进入国家电力公司
18          中国水电顾问有限公司   已进入国家电力公司
19  能源部     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已进入国家电力公司
20          中国石化集团北京设计院  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1          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2          中油石油规划设计总院   已进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3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已进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24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已进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25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已进入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
26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已进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27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已进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28          中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已进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29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已进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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