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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1997]5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3-10
实施时间: 1997-3-10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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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经研究,制定《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现检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市局。
  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1997年3月10日
  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市局京税一[1993]78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___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___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___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___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新办的应征增值税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要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律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认为其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3.对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一)办理认定申请的时限
  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2.税务登记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开户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10.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样式附后)并按上述规定要求填报。
  四、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政一科)负责审批认定。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科或税政科)负责审批认定。
  3.对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撤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也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证件和《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作初步审查,经初审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证件资料及《认定申请书》报主管科(税政科或涉外科,下同)。主管科收到税务所(征收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除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认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还应对租赁场地经营的,进行实地情况的勘察(也可以委托征收所或税务所进行勘察),审核其是否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准同意的,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样式附后)。并将《认定申请书》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两份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其中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所报《认定申请书》及证件、资料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执行时间
  1.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批准认定申请次月1日起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认定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准予在批准认定申请的次月抵扣。
  (二)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上,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采取限量限版面供应;
  2.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定期进行检查;
  3.临时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采用第二类申报方式;
  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要定期进行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及增值税核算等方面的培训,以促使临时一般纳税人尽快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
  5.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予以办理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即: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6.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仍不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如发现有偷税、骗税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应税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7.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同时不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予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的,应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具体审批手续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自行制定办法。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的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发生变更;
  (2)主管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
  (3)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4)银行结算帐号发生变更;
  2.变更手续的办理
  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后,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企业纳税事项变更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发生的一切纳税事项均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变更手续管理制度。
  3.对新发生租赁承包的企业,应及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原纳税人办理结票结税(既有无偷税、欠税、帐面是否真实等等)手续。
  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样式)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印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说明(略)

相关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样式)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印制.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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