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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20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8
实施时间: 2004-7-28
失效时间: 2010-6-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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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对我市已开业的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时间,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6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除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外,还必须建立《约谈登记簿》制度,用以记录约谈的内容,并由参与约谈的税企双方人员签字。
  三、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次领购数量和每月领购次数。
  四、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需要申请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需要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首先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以下简称记帐联),到税款征收岗预缴税款,汇总表和明细表应加盖纳税单位公章,并注明上次领购发票的起止号码、销售额合计数以及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应预缴税款金额。
  (二)税款征收岗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汇总表和明细表与记帐联进行核对,首先核实该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开具完毕,如果仍有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不受理预缴税款,责成纳税人在全部发票开具后再领购专用发票。确认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已全部开具,税款征收岗根据核对无误后的销售额合计数按4%的征收率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汇总表和明细表作为预收税款的征税凭证留存归档。在开具缴款书时“税款属性”应选择“分期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后,持已完税的缴款书原件,到发票审核管理岗进行发票验旧。发票审核管理岗应核实纳税人本月已购票次数,纳税人携带的缴款书是否为上一次购票后缴纳的税款。核实无误后,办理发票验旧手续,发票所按现行规定发售发票。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核定的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全部领购完毕,需要临时一次性增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办理完预缴税款及发票验旧手续后,到税务(管理)所文书经办岗填报《购买发票(特批)申请审批表》申请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税务(管理)所发票审批管理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应审核其是否足额预缴了税款,审核无误后报所长审批。批准后向纳税人发放《准购发票通知书》。纳税人持《准购发票通知书》到发票所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五、关于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各局在实际执行时应审核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开具完毕,未全部开具完的,不得再次发售发票,纳税人应在已领购的专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后方可再次申请领购发票。
  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已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并已将采集的发票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后,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有关情况。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进行申报抵扣时,应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数据。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数据。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费发票”,填写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货物运输发票的数据。
  (三)从2004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并依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数据审核,其中对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要求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金额”、“税额”数据。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金额”、“税额”数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金额”、“税额”数据。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应等于总局下传的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货物运输发票的“金额”、“税额”数据。
  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审核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审核之前,暂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对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取得总局下传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问题,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将上述信息通知有关企业的问题,待总局明确后市局另行通知。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该款第1至4项条件的,自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管理。
  八、对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现行的专用发票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次领购数量和每月领购次数。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中已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且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到税务(管理)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经各区县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授权发行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该宗交易的发票开具完毕后,须将防伪税控发行系统授权发行金额调整为一万元以下。
  九、各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重点对未参加我市2003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检查。
  十、各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2004年7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10]11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2
实施时间: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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