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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1998]19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0-8
实施时间: 1998-10-8
法规类型: 基金 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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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与其它金融业务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国债利息收入,应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其他收入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1998年10月8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部分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15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2
实施时间:200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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