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7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6
实施时间: 2001-3-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凡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在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直属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均为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自觉履行自核自缴、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二、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中“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纳税人上一级拨款部门出具的证明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的文件。“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广告合同文本及发票等相关凭证。“事业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向补助收入”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上级单位提供的拨款证明文件。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取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采取分摊比例法予以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发生的经营亏损,应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8]059号)规定,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不得自行弥补。
  2001年3月26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京地税企[2001] 2001/6/1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向 鄂政办发[2017] 2017/3/2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 冀政办字[2016] 2016/7/11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504号 2013/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沪国税所一[200 2006/12/1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 渝地税发[2007] 2007/7/2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批 鲁地税一字[199 1997/9/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 青政办[2016]20 2016/11/15
关于颁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文字[1997]55 1997/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 闽政办[2016]19 201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