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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二[1999]11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3-5
实施时间: 1999-3-5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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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意见,结合我市中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具体情况,经研究,除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规定执行外,其他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调整为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
  以上,请依照执行。
  1999年3月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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