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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11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6
实施时间: 2001-2-16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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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免、退税的具体申报手续和程序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66号)的规定执行。
  2001年2月1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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