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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4
实施时间: 2001-2-14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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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算的总体要求
  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和部署,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清算的规定,结合本局的情况,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和清算工作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清算面要达到100%。
  二、清算的重点内容
  各局在清算工作中,要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清算核查:
  (一)出口退(免)税单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京国税进[1997]174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部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况,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办理“不予免抵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三)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是否按规定在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在清算期内补齐有关手续。
  外(工)贸企业将这部分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其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否按照京国税进[1997]174号文件的规定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未按规定取得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企业,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不得对进口料件计算抵扣税款,企业自行计算抵扣的,应予以调整。
  (四)出口企业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远期结汇证明到期是否补齐了有关单证。
  (五)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作销及免抵退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其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与出口报关单以及外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凡未按规定核对信息的,不予批准免抵退税额,与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应追缴已免抵退的税款。
  (六)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七)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既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申报退税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额的确定是否严格按照京国税进[1998]623号规定的公式计算并予以调库,即: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应退税额。退税额的确定是否按照以下公式进行,即:当本期出口销售额×退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本期出口销售额×退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本期出口销售额×退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九)由于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2000年底已经到期,各局应将执行出口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清算的重点之一,对出口收入的确定、免税凭证的提供、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等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到不留死角。
  (十)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出口税收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号)文件严格执行并进行清算。
  (十一)对2000年度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的备案单证要进行清理,在清算期内备案单证仍不齐备的,其已退税款要开票限期补库。各局还要根据清算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审定2001年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名单,并按规定上报市局批准。
  三、关于清算报表的填报要求和说明:
  (一)本年清算表按京国税[2000]013号文件所规定的报表填报。
  (二)本年清算表中的“以前年度应退未退”栏数字应与1999年的清算备案表核对相符,数字不符的要在清算报告中说明原因。
  (三)本年清算表中的“本年出口总额”、“本年退税出口额”以及“本年退税情况”等各栏次数字均应包括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涉嫌骗税和已定性为骗税的出口额和退税额。
  (四)“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的填报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只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出口货物给予备案。
  为严肃清算工作,准确掌握备案数据,本次决定对“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进行适当修改(表样附后)。请各局在清算结束后,将“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汇总)”一并上报市局,作为考核办理上年退税额的依据。
  四、对清算报告的要求
  清算的文字报告要求条理清晰,阐述详细准确,要对本局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对比,要对本局在清算工作中采取的方法加以说明,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情况要具体,对政策方面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要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清算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召开各区县局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总结评比会,并通报评比结果。
  五、报送时间
  请各局将清算报告及清算表于2001年4月13日前上报市局。
  附表:
  1.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略)
  2.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汇总)(略)
  2001年2月14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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