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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进[2000]5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6
实施时间: 2000-11-6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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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2000]7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新疆棉出口企业(我市指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出口新疆棉供棉企业1998至1999棉花年度购销倒挂的新疆棉,可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1999棉花年度执行到2000年8月底。对2000年棉花年度实行顺价销售后出口的新疆棉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办理退税。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0年11月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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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署税[1999]238号 1999/4/1
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 外经贸管发[199 1997/10/7
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 海关总署令第72 1999/5/12
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 1998/7/8
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国税函[2000]73 2000/9/20
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国经贸市[1997] 1997/9/16
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国税函[2000]26 199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