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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所[2000]58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
实施时间: 2000-11-2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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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纳税申报和预缴办法另行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11月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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