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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12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7-21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8-9-8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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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统一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具体折旧年限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掌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农村信用社1999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房屋、汽车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时,原值按净值计算,预计净残值率从简不计,折旧年限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50%计算。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对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由农信社管理机构汇总后,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对低值易耗品应当分类管理,分别设立登记帐簿(卡),增加和领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发现短缺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登记簿(卡)。有变价收入时,要及时进入当期损益。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计入固定资产的微机等资产,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计入低值易耗品时,对尚未提足折旧的部分,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应分为自有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支出,并分别登记入帐,对自有固定资产发生修理费(装修费)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修理费(装修费)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农村信用联社审核后,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额度在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农村信用联社审核后,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呆帐贷款,应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核销条件,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暂按京国税[1997]094号《通知》规定执行。
  四、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其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租赁收入。坏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应计入损益的应收帐款。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当年坏帐准备金余额部分,应由市农信社合作总社汇总审核,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计入当期损益。
  五、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支付给代办收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原则,其计付比例在10%以内的手续费,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原则,其计付比例在10%以内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后确定。
  六、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购置的监控设备应单独计算其价值,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七、北京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国家税务局报送汇总财务报表一份。
  八、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000年7月2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京财金融[2008]197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8
实施时间: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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