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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征[2000]29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7
实施时间: 2000-6-1
失效时间: 2009-11-1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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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目前《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使用情况和基层实际征管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有关使用上述证明单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后,凡本市增值税纳税企业在本市各类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形式的展销会、交易会)内设立的门店、摊点等经营场所,如属企业分支机构并依照市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7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了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手续,可凭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回企业核算地办理纳税事宜。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一律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缴纳税款。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认真做好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要在各类集贸市场内开始广泛的宣传,确保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工作的顺利进行。涉及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后对集贸市场内符合回企业核算地办理纳税事宜有关规定要求的企业分支机构的审核备案手续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自行研究确定。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0年5月1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9]2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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