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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6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1
实施时间: 2005-2-21
失效时间: 2008-7-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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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国税发[2004]12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2号),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伊拉克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2003年2月签订出口合同并经联合国相关机构批准生效,因伊拉克战争爆发而推迟至2004年3月报关离境,按目前的退税率退税企业财务发生困难,要求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该公司出口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是由于战争不可抗力而推迟出口的,且该合同属于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年3月报关出口到伊拉克的出口合同号为EW—LZ03—01,总价3348350美元,商品代码为39172900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08]11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7-11
实施时间:2008-7-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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