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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5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
实施时间: 2000-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IT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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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单独销售的软件,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
  (二)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在订立相关的合同时应注明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就软件收入部分单独开具发票。在纳税申报时,软件作为一类货物在申报表或明细表上单独反映。
  (三)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中,不能划分或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其进项税额。
  (四)对于上述随同软件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网络、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如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二、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享受办法和申请程序。
  (一)软件增值税税负,一般以月为计算期计算其实际税负,办理超过6%税负部分的返还。
  本期软件实际税负率=本期软件部分实缴税额÷本期软件销售额
  本期应返还税额=本期软件部分销售额×(本期软件实际税负率—6%)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返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返还后,年终后以年度为计算期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部分的税款,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二)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填报《深圳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资料:
  1、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2、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3、有关税负的计算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并报市局核准批复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三、对于1999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范围的软件销售,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计算软件部分应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四、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各分局应及时向市局主管业务处室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附件:《深圳计算机软件产品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核表》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产品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核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 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企业名称(印章):_____________   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
  计算机软件名称:_______________ 随同销售的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
  销售额______销项税额______进项税额______应纳增值税______实际缴纳增值税______
  应退增值税_______
  合计: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
  业务科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局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局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注:6=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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