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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工农[2010]2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4
实施时间: 2010-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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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级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试点县(市、区)物价局: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试点县(市、区)将从1月3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的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省内试点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省物价局核定公布的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暂不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即不得超过省物价局鄂价工农[2009]280号、鄂价工农函[2009]163号和鄂价工农[2010]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暂不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在15%的加价幅度以内(实际采购价格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加价额不超过75元)制定具体零售价格。零售药店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基本药物不纳入统一招标采购。零售药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既不得超过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也不得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违反上述规定的,均为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价格情况和问题。各市、州物价局要重点抓好试点县(市、区)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后市场实际执行价格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反馈工作。每个试点县(市、区)要按照附表(见附件2)的要求,选择不少于2个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正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5天以内的药品价格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调查,了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后的价格变化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2月5日前连同附表(含电子版)一起报市、州物价局,2月8日前由市、州物价局形成书面报告(含电子版)报省物价局。联系电话:027-87238979、87238795(传真)。电子邮箱:zyh94_001@。联系人:张超雄、韩飞。
  三、切实抓好基本药物价格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一个月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各市、州要重点抓好2个试点县(市、区),各试点县(市、区)要切实抓好所有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是否实行零差率销售,有无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现象;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超过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和规定的药品加成政策销售药品;零售药店是否超过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销售药品等。检查时间为一个月,各市、州物价局要在3月5日前,将重点检查的情况书面报告报省物价局价检分局。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将任务落实到人,推动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附件:1、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37个县(市、区)名单
  2、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37个县(市、区)名单
  武汉市:硚口区、武昌区、江汉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
  黄石市:西塞山区、大冶市
  襄樊市:谷城县、保康县、老河口市
  荆州市:公安县、石首市、松滋市
  宜昌市:夷陵区、远安县、宜都市、枝江市
  十堰市:郧西县、房县
  孝感市:云梦县、汉川市
  荆门市:掇刀区、京山县
  鄂州市:鄂城区
  黄冈市:团风县、红安县、武穴市
  咸宁市:咸安区、赤壁市
  随州市:曾都区
  恩施州:恩施市、建始县
  仙桃市
  潜江市
  天门市
  神农林区

相关附件:
鄂价工农[2010]21号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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