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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9]2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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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做好我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9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完成了税控收款机招标选型和前期技术准备工作,经与地税等部门协商,现就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漏洞的重要手段,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有力措施,是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以机具打票代替手工开票,同时将打印内容可靠保存和有效采集,保证了税控发票的真实性,使制售假发票没有市场,虚开发票受到限制。同时,税控收款机的应用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经营和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推广过程中,要正确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在推广应用时,做到精心组织,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覆盖、分类推广。
  二是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我市纳税人经营情况,分步实施、由大到小、急用优先,在使用税控发票条件成熟的地区和行业中先行推广应用,循序渐进地完成税控收款机的全面推广。
  三是优化服务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纳税人、基层国税机关、生产商及销售服务商的意见基础上,共同协商确定中标税控产品在我市的销售、服务责任区域,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国、地税部门加强监督。同时,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允许纳税人选择本销售、服务区域外的本市其他中标税控产品,并明确操作流程,由跨责任区域提供销售、服务的销售服务商定期向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备案。
  四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及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参与销售、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行为。
  二、明确推广应用的范围
  (一)月销售额10000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商场、超市,鉴于其核算相对健全,系统改造成本较高,并且总局相关技术方案和标准尚未明确,因此暂不纳入此次推行范围。
  (三)在专业市场内,采取由市场主办单位集中管理方式使用税控收款机。
  (四)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
  (五)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界限划分:
  1.从事商业零售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具体情况可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2.商业零售业以外的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具体情况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3.从事商业零售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视具体情况可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4.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三、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市局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二)监察室负责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监督。
  (三)财务管理处负责税控生产厂家及销售服务商相关履约保函和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的确定及保管。
  (四)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税控收款机供货协议的起草及签订,制定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数据报送方案及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实施税控发票管理、税控器具采购配置和业务培训。
  (五)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落实。
  (六)信息中心负责落实和提供税控收款机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硬件环境,配合软件安装并进行后期运行维护。
  四、推广应用的步骤
  结合我市商业零售纳税人规模、纳税人类型等不同特点,采取先易后难的步骤,分步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9年12月底前)
  1.签订供货协议,确定推行方式。在与地税局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完成我市税控收款机供货协议的签订,及生产厂家履约保函和销售服务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结合我市商业零售纳税人情况,完成我局推广实施方案,并制定《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及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措施。
  3.安装系统软件,组织基层培训。联系技术支持单位,完成我市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及相关硬件的调试安装、配备工作,并组织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培训。
  4.广泛开展推广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全市推广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以获得社会各界及用户的理解与支持,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试点推行阶段(2010年1月—2010年5月)
  在全面推广前,选择医药零售及成品油零售等行业的纳税人进行试点推行。试点中要关注行业范围的确定、用户和设备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推行方式等,并重点抓好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的可操作性试验,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创造条件。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10年1月,实现对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的税控管理和并开始对医药零售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同时,做好对相关系统的开发测试;
  2.2010年3月,完成社会加油站及医药零售行业小规模企业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
  3.2010年5月,完成医药零售行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并总结试点推行经验,完善软件功能,做好全面推行准备。
  (三)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6月—2011年6月)
  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软件功能,逐步在全市商业零售行业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1.2010年9底前,完成除使用POS系统、MIS系统外商业零售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
  2.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月销售额10000元以上商业零售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和月销售额20000元以上商业零售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
  3.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其它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推行工作。
  五、税控收款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在购置税控收款机后,应当立即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纳税人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二)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用户填写的《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表》和随机配置的“税控卡”和“用户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数据报送类型”确定为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逐笔开具税控收款机发票(简称税控发票)。
  (四)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数据报送以网络报送方式为主,暂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可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
  (五)一般纳税人填写申报表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填写在“开具普通发票”栏次,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申报表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填写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六)市国税局定期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征收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对比,并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对审核情况进行处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防伪税控记录数据之和大于申报经营收入,且纳税人不能说明原因的,应及时移交相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并对其采取限量发售或多次供应的方式发售发票;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防伪税控记录数据之和小于或等于申报经营收入,按照其申报经营收入征税。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大于申报经营收入,且纳税人不能说明原因的,应及时移交相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并对其采取限量发售或多次供应的方式发售发票;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小于或等于申报经营收入,按照其申报经营收入征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大于核定定额的,应当按照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据实征税,并将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作为下期核定定额的依据,及时评估调整其定额;若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小于核定定额的,按照核定定额征税。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税控发票的管理
  (一)税控发票是指通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发票。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二)我市税控发票名称为《青岛市商业零售发票》,为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一联:发票联;发票规格分别为:127mm×76mm、152.4mm×76mm两种;发票代码分别为13702XX28561、13702XX28661和13702XX28761(即开即奖);工本费按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9]24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分别为6.40元和10元。
  (三)新版《青岛市商业零售发票》自2010年1月启用,原旧版《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
  (四)纳税人在开具税控发票时,凡付款方为单位的,必须在“付款单位(个人)”栏次打印付款单位全称;凡消费者要求填写个人姓名的,应在“付款单位(个人)”栏次打印消费者姓名;其他情况下,在“付款单位(个人)”栏次打印“个人”字样。对前期已试点推行的加油站等行业,“付款单位(个人)”栏次也必须按照以上要求手工填写。
  凡“付款单位(个人)”栏次打印“个人”字样和未填写内容的税控发票,不得作为单位列支凭证。
  (五)凡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除税控发票外,不得发售其他手工版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七、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二)其他优惠措施
  对购置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相关银行可协调银联公司根据实际刷卡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优惠。
  八、在用收款机处置方案
  作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试点城市,2003年以前,我市部分纳税人购置使用了非国标的税控收款机。根据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由于我市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是在国家标准出台前投入使用的,实施税控功能改造成本较高,且机器使用期限已满5年,纳税人应按照国税机关的推广进度要求购置使用国家规定标准的税控收款机。
  九、推广工作的要求
  (一)广泛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又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二)合理安排。各基层国税机关应根据市局每个阶段、每个行业的推行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有序地开展推行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报经市局批准后实行。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认真细致开展工作,摸清、摸透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稳步推行。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服务监管。各级国税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服务质量和维修记录,督促生产商和代理商完善服务,及时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方便用户开票和数据申报,保证用户的正常经营。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各级国税机关、税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不得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在对税控厂商或纳税人进行检查监督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反馈与沟通。各基层局对推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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