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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4]2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2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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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承兑优化服务措施,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相对规范的税收环境。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92号(闽地税发[2003]7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评定,并分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进行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四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对A、B、C级纳税人发生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降低其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日常管征要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为主线,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与纳税约谈的作用,促进税企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可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日常管理方面
  1.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变更等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免予实地检查和审验,资料齐全的即到即办;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
  2.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中小型商贸企业外),提供的资料数据齐全、无异常的,其年度资格审验自获得A级的当年起两年内免予实地核查,凭书面材料予以优先通过。
  3.在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内,根据纳税人所申请领购的各种发票,及时予以许可。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以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用量,普通发票领购以三个月使用量为限,保证纳税人有备用发票。
  4.出口企业自愿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在年终清算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愿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所出具年终清算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重要依据。
  6.A级纳税人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出现税务违章的,与其他等级比较如果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允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下浮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二)纳税服务方面
  1.税务机关在办公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A级纳税人办税绿色通道或窗口,优先办理A级纳税人纳税申报等各类涉税事项。
  2.对A级纳税人提倡推行包括预约服务制度在内的个性化服务措施,优先提供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和纳税辅导。
  3.无偿通过新闻媒介和办税场所向社会表彰、公告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提高其社会形象和信用知名度。
  (三)纳税检查方面
  1.各级征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已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通知相关稽查和管理部门。
  2.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等检查以及增值税发票协查外,自获得A级的当年起两年内可免予日常检查。
  3.允许两年内进行一至二次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出现异常的,实行纳税提醒和约谈办法,帮助其及时、主动地消除异常情况,如纳税人能在约谈中说明原因,并举证充分的,原则上可不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应以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为主,并加强涉税政策的辅导和税收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健全和完善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逐步提高依法纳税水平和遵从度,引导其向A级纳税信用等级进取。
  (一)日常管理方面
  纳税人需要领购各种发票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在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内实行限量供应,普通发票领购一般以一本以上一个月以下用量为限。
  (二)纳税服务方面
  在日常管征中,税管员应加强对其涉税业务的辅导,督促其不断完善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引导其向更高级别的纳税信用等级发展。
  (三)纳税检查方面
  1.管理部门应对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针对纳税评估中出现的问题,以日常检查为主,结合年度重点稽查,促进其自觉、准确地依法诚信纳税。
  2.日常的涉税事项审核可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纳税申报异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
  现问题和疑点的,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采取约谈或调取帐簿及纳税资料分析或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若涉及案件的,应当将有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送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为激励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对评定为A、B级的纳税人,在新的纳税信用评定年度里采取优惠鼓励措施:
  (一)对A级纳税人两年期满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的代理机构出具的并由主任注册税务师签章的纳税情况报告书,无违章记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后可继续保持A级纳税信用等级。
  (二)对B级纳税人在两年有效期内,可于每年的年末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的代理机构出具的并由主任注册税务师签章的纳税情况报告书。两年期满后,无违章记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后,可继续保持B级纳税信用等级或参加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采取B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外,应加强对纳税人税收宣传和具体涉税操作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健全和完善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通过“以查促管”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督促其逐步提高依法纳税诚信度,引导其向上一级纳税信用等级迈进。
  (一)日常管理方面
  1.对其报送的年检、验证等资料应严格审核,并进行实地复核。
  2.严格执行普通发票验旧购新、限量供应等制度,每次领购额不得超过当月发票使用量;当月发票使用量不足一本的,按一本供应。
  3.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月限次限量领购。
  4.对其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5.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二)纳税服务方面
  在日常管征中,税管员应加大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涉税业务的辅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引导其培养良好的纳税信用意识与习惯。
  (三)纳税检查方面
  1.各级征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已被评定为C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通知相关稽查和管理部门。
  2.稽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列入年度稽查计划,严格执行至少一年一查的规定;对未涉及案件的,由各税务分局组织检查。
  3.税源管理部门应将其作为监管对象,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视其违法程度和处理权限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行政处罚或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九条 对D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采取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管征办法,强化管理,并实施以下措施:
  (一)要运用各类新闻媒介和办税场所依法对D级纳税人确凿的偷、逃、骗、抗税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或公告,并列入同级政府社会信用机构的“黑名单”内,促进其自觉回到依法诚信纳税的轨道上来。
  (二)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收缴其已领购发票或停止向其供应发票。
  (三)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十条 建立信用等级管理日常考核机制。
  (一)两年期内考核制度。自信用等级评定当年起二年内,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办法加强对各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管理。如发现A、B、C级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经核查确认后,税管员应在30日内向县(市、区)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提出降低相应纳税信用等级的初步意见,经核准后的次月起按降低后的所属纳税信用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二)两年一评制度。在两年有效期满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重新组织开展对所管征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新注册户的评定制度。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可按照信用等级评定的划分标准,暂认定其B或C级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四)岗位职责考核制度。各级征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稽查、税政以及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同心协力做好税基、税源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对各类纳税人实施分级管理的,甚至造成纳税人投诉或者严重后果,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规定进行考核或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征管工作实际,按照税源分类管理监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办法,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04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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