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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2]1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7-7-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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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执行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文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经销企业经营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审批实行逐年资格认定办法。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严格按要求到确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单一大宗饲料除外)。检测机构应按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对检测项目作详细记录,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由省国税局会同省饲料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公布一次。
  三、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按饲料动物分类(即水产品类、猪类、鸭类和鸡类等)进行,每类随机抽检一种产品。抽样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当地未设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每类饲料抽样2千克,其中1千克封存于生产企业备查,1千克由企业送检测机构检测。封样时应在封扣处即时加盖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否则,检测机构不得予以检测。
  四、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销企业应如实填写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申请认定表(由各设区市国税同自行设计印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除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省饲料办饲料企业登记审核证明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一)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有: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单一大宗饲料除外)。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国产饲料经销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有:该饲料的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该饲料生产企业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经销复合预混料企业还必须提供该复合预混料的农业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三)进口饲料经销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有:农业部颁发的《登记许可证》(《登记许可证》系外国企业的,还应附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复印件(非进口环节企业可不必提供原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内容逐项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提出具体初审意见,上报设区市国税局。省局授权设区市国税局予以审批认定。设区市国税局应定期或不定期以文件形式公布审批认定情况,并报省局备案。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
  七、以上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2年度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名单、分工和检测项目
  一、2002年的检测机构名单及分工为:
  水产品饲料由福建省水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检测;
  复合预混料由福建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检测;
  禽畜饲料由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和福建省粮油饲料检验站负责检测。
  二、2002年检测项目具体如下:
  鳗鱼饲料检测项目:粗蛋白质、粗脂肪、水分、粗灰分、总磷、钙、粗纤维、砂分、粉碎粒度、散失率、vbn、尿素、粘性、外观与气味。
  对虾饲料检测项目:粗蛋白质、粗脂肪、水分、粗灰分、粗纤维、酸碱度、散失率、尿素、外观与气味、砷、铅、汞、镉、霉菌总数。
  甲鱼饲料检测项目:粗蛋白质、粗脂肪、水分、粗灰分、总磷、钙、粗纤维、砂分、粉碎粒度、散失率、尿素、粘性、外观与气味、vbn、砷、铅、汞、镉、霉菌总数。
  其他水产饲料检测项目:按技术标准检测。
  禽畜饲料检测项目:水分、粗蛋白质、粗灰分、粗纤维、钙、磷、食盐、砷、汞、镉。
  复合预混料检测项目:维生素a、维生素d3、铜、铁、锰、锌、粒度、外观与气味、砷、铅、氟。
  其他饲料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国税发[2007]12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30
实施时间:200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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