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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4]15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30
实施时间: 2004-7-3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款征收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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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自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按照总局要求和省局部署,认真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的自查工作。6月初,省局又组织人员对各省辖市国税局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抽检。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对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思想统一,态度坚决,措施得力,有效贯彻了总局和省局的检查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自查和抽查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需要各级认真加以纠正和改进。
  一、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经各地自查和省局抽查,发现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地区存在少数国税干部违规从事税务代理的现象。有少数国税机关为了提高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而委派税务人员担任顾问。
  (二)部分国税机关与代理机构之间经济往来不规范。一些国税机关在向税务代理机构收取房租等费用时,存在收费项目不尽合理、收费标准偏高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存在个别国税机关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或支取费用的情况。
  (三)部分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未彻底分开,有的仍在同一栋楼办公,容易使纳税人产生误解。
  (四)部分国税机关对税务代理行业监管不力,存在税务代理收费多、服务少、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促进我省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在各地自查和省局组织抽查结束后,省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会议,针对上述问题研究整治措施,决定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国税机关与代理机构的人员必须彻底脱钩,做到人员清
  1、国税机关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的必须全部撤回,如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理,可按照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脱钩改制时离职从事税务代理或在税务代理机构担任顾问的原税务人员要按照人事管理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3、借用税务代理机构人员的国税机关必须按协议向税务代理机构支付工资、奖金。
  (二)要规范国税机关与代理机构的经济关系,做到财务往来清
  1、今后一律以市、县国税局为单位与税务代理机构签订相关资产租赁协议,协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合理,相关手续要完备;
  2、各市、县国税局的税务分局不得与税务代理机构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3、各市、县国税局除按协议收取费用外,不得向税务代理机构收取或报支其他费用;
  4、各级国税机关与改制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财务脱钩遗留问题,省注税中心将会同省局计财处在进一步调研后提出处理方案。
  (三)尽快分离国税机关与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做到办公场所清
  1、严禁税务代理机构在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设置窗口或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务代理业务;
  2、税务代理机构不得与市、县国税机关在同一栋楼内办公,目前在同一栋楼办公的年内必须分开;
  3、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在办公场所使用国税机关的各种标识。
  (四)严禁委托代理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做到职责清
  1、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能因纳税人办理了税务代理而淡化责任;
  2、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所有涉税事项均可自行办理,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纳税人未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而拒绝受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上述整改要求尽快落实到位,各市、县国税局必须在9月底之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整改中如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后如再发生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不规范的问题,将严肃追究所在国税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各市、县国税机关要结合整改,寻找潜在问题,及时堵塞漏洞,落实责任追究,并建立健全长效的管理机制,不断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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