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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8]1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7
实施时间: 2008-7-7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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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联合发文厦国税发〔2004〕98号)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发〔2004〕98号)(以下简称二个《联合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环境、完善纳税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以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验,查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共同组织开展好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应加强对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特别是要加强对评定对象的审核,以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二、评定标准
  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办法》和二个《联合通知》确定的评定内容与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准确与公平。评定数据应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录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全部信息和日常管征掌握的情况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在评定中应注意: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是评优评先,不再采取由纳税人申请或申报评定的做法,凡符合《办法》和二个《联合通知》评定对象条件的各类纳税人,均应纳入评定范围,不得只重视A级纳税人评定,而忽视B、C、D级纳税人的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未满两年的纳税人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A级纳税人
  1.考评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且评定期内经国税、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评定期内虽未经检查,但在日常管征中未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两个年度均有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的纳税人(内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外资企业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2.以下纳税人不得评为A级
  ⑴存在《办法》第六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
  ①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含税务机关正在进行处理尚未结案的);
  ②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存在欠缴税款情形的;
  ③评定期内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④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含简易处罚);
  ⑤评定期内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⑵在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中发现的综合税负(或流转税负)低于当地平均税负的(以市局或区局为范围测算的税负)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纳税人。
  ⑶2006-2007年度均亏损的纳税人。
  (二)B级纳税人
  1.存在《办法》第七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2.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不符合所列A级评定标准的纳税人。
  (三)C级纳税人
  1.存在《办法》第八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⑴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⑵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⑶评定期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不含简易处罚);
  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⑸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四)D级纳税人
  存在《办法》第九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在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对初评拟确定为D级的纳税人,应收集确切的涉税资料、执法文书、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等信息备查。
  三、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初步确定
  鉴于目前实行的“管查分离”制度,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按照要求于7月25日前将在评定期内所有企业的检查情况先填写《2006-2007年度纳税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件1表1)后报送各企业所辖主管局,以便各主管局能够准确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各基层局于7月25日-9月19日应依托各自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制作《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见附件2),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于2008年9月19日前,认真填写《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2)、《2006-2007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3),将该表分别报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国、地税两局“评委会”必须于10月初前将A、D两级纳税人名单比对、确定完毕,并于10月上旬对A级纳税人进行公示。对评定为B、C级的纳税人,不实行联合评定,由各基层局自行评定,各基层局应于2008年9月19日前分别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见附件1表4)、《B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5)、《C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6)上报市局备案。
  四、其它事项
  (一)规范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
  要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档案资料的管理。属于分户的基础评定资料即《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应由税收管理员分别归集到各自的纳税人征管档案中。属于评定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评定材料由各基层局征管科保管归档。应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台账,便于跟踪管理。凡经评定最终确定的各等级纳税人要有详细《各等级纳税人名册》,名册户数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的统计户数应相一致。并将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逐户录入“税收管理员平台”。
  (二)加强后续动态管理,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评定结束后,各基层局应当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激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对A、B、C级纳税人发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并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上报市局,由市局公告取消A级纳税人的名单。
  (三)纳税信用等级文书
  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统一出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A级纳税人,由国地税联合发文公布。B、C级纳税人,如今后需税务机关出具有关纳税信用等级文书的,由各基层局负责出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具体格式见附件3。
  附件:1.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系列表格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
  二○○八年七月七日

相关附件:
1.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系列表格.xls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doc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16]86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17
实施时间:201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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