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2]18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2-9-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收入总额的概念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除外。
  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所从事的行业特性要求其必须帐证齐全,正确核算盈亏,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对确实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各地要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三、已经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实行核定征税办法、且应税所得率低于25%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1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 2022/2/2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湘地税发[2002] 2002/1/1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司法局关于贵阳市律师事务 筑劳通[2004]3号 2004/1/12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从税收角度对律师事务所进 2022/4/1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 晋地税税二发[2 2000/12/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粤地税发[2000] 2000/9/22
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 司发通[2020]29 2020/3/5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12/9
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令第142号 201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