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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城八区放开税控装置产品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3]67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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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满足纳税人选择使用税控装置,增强税控产品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税控装置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提高,市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城八区范围内放开已中标的税控装置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同时,允许税控装置制造商选择服务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此次放开的范围为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包括西站分局),其他地区维持现状。
  二、各税控装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应在现已指定的区域范围内,在满足税控产品的销售和代理服务的基础上,提出在以上放开的范围内设置代理服务网点的申请,报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方可销售其税控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三、各局要严格审查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服务网点的设置和为纳税人提供辅导培训的场所,以及服务电话的设置情况等。凡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擅自销售其税控产品。各局要将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的设置网点情况报市局备案。
  四、各局要严格审查税控代理服务商的操作规程和售后服务承诺,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准许在其范围内销售税控产品。
  五、税控装置产品的销售价格仍按照现行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严禁税控装置制造商或代理服务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销售税控产品,一旦发生此类问题将严肃处理。
  六、继续实行由税控装置制造商选定代理服务商的销售服务模式。如制造商确认代理服务商的销售、服务不能达到标准和要求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更换并重新指定代理服务商,申请和指定过程必须经过市局的严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后,重新签定《合同书》和《担保书》。同时制造商要对原代理服务商所售出的税控产品实施售后服务工作。
  七、各单位要对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严格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上门服务或维护税控机具,确保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和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各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在为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或维护税控机具的过程中应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乱收费。
  八、各局要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税控装置的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未设置服务网点的情况下销售其产品的或未达到税控装置售后服务标准的,以及由于售后服务行为不规范影响纳税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各局应依照权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越处理权限和有问题的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6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10
实施时间:2009-2-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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