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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保监发[2010]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1-6
实施时间: 2010-1-6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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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和《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鲁保监发[2007]113号)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对保险中介监管的补充作用,切实提高专业中介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现就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的情况;
  (二)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收入、成本和利润的明细账户核算情况;
  (三)主营业务收入与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的监管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说明原因;
  (四)分支机构财务情况,所属分支机构应编制年度收入、支出明细表,分支机构的会计报表应纳入总公司汇总报表范围,审计范围包括合并会计报表和分部会计报表;
  (五)银行账户设置情况,包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代收保费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等的开户银行、账号、余额,对于未结算的代收保费应全部实施函证程序;
  (六)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是否真实,长期挂账的款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异常情况;
  (七)注册资本金情况,包括: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变动情况、是否真实充足等;
  (八)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情况,包括:领取、使用、作废、结存的张数及金额明细;
  (九)缴存保证金的,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是否真实存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正本是否真实存在,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有无中途退保等问题;
  (十)监管费缴纳情况,有无延期缴纳、少缴等问题;
  (十一)财务系统运行情况,包括:软件使用情况,电子、手工账簿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的保存情况,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等。
  二、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负责本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保持形式上及实质上的独立性。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5年以上;
  2.具有1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3.内控管理制度健全,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4.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
  (二)执业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不良记录;
  2.执业5年以上。
  (三)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备案制度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情况报送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简介,包括成立时间、人员情况、资信记录、内控制度等;
  2.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聘请执业注册会计师个人履历和资格年检记录;
  4.审计业务约定书。
  各机构向我局报送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我局未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资质提出否定反馈意见的,各机构方可聘请其开展外部审计并出具外部审计报告。
  各机构以后如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向我局报送备案材料并说明变更原因。
  (四)实行审计告知书制度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审计前应将《山东保监局审计告知书》(详见附件)转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会计师,并应将经事务所及执业注册会计师签章后的《山东保监局审计告知书》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我局。
  三、监管要求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配合工作,不得妨碍执业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各机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外部审计报告与审计告知书报送我局。以邮寄方式报送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我局将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管,对不按要求报送外部审计报告的,将依据有关监管规定严肃处理。对在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会计师,我局将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解除审计业务约定,并移交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联系人:刘静
  电话:0531-85181075
  传真:0531-86102034
  附件:山东保监局审计告知书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山东保监局审计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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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7]73 2007/8/13
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