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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6
实施时间: 2001-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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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财部门负责。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部门要按月提供“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与相应的“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计财部门据以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及时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三、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账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四、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好总局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加强欠税管理。要按欠税成因和清欠难易程度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分类核算、如实反映,并区别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清欠效果。
  五、对于“欠缴税金的考核”和“违规处理”,要严格按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以加强确认、核算、监控和追缴等各项工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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