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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14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2
实施时间: 2001-5-1
失效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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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通知》规定的部分娱乐业从2001年5月1日起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娱乐业仍然按市局渝地税[1999]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有权部门批准并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从2001年7月1日起统一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未经批准的一律按娱乐业的“游戏”细目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请立即布置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0]15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7
实施时间: 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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