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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船承运企业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5]4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3
实施时间: 2005-2-23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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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有部分单位询问,对拥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但开具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的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08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04]19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实际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船代),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情况属实的,可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对其从事的货运代理业务按服务业核定,其收用的运输发票则应按实贴花。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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