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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9]108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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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监局:
  《关于延期试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9〕57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为使我省特种设备新增项目检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在省政府未批准正式收费标准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仍按我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71号)规定执行,延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如国家和省政府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请尽快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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