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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电[2009]15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09-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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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现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
  (一)将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7分钱。
  (二)为缩小工商用电价差,商业用电价格这次不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其它各类用电价格相应调整,各类用电价格见附件一。
  (三)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农村到户电价限价水平,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四)省电网对地方电网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二、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适当调整省电网范围内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鉴于水电项目开发政策、环境变化较大的实际情况,新建水电暂停执行国家核定的水电标杆上网电价;同时适当调整部分已建水电项目上网电价,国家统一调整后的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三;其它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开发成本增支较多、上网电价偏低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的水电项目,调整后上网电价水平另行公布。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涉及电价调整的11月20日后的上网电量、用电量,如未按调价时间抄表,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的方法确定。
  五、省电网电价调整对各市县电网电价的影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电价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修正:
附件暂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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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电[2011]99 20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