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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11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0
实施时间: 2005-5-10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4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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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便于生产企业及时办理免、抵、退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生产企业当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若出口销售额不超过350万元人民币(含),可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核无误后直接办理免、抵、退税;若出口销售额超过350万元人民币,需报省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新成立生产企业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的,若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设区市国税局可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若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需报省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二○○五年五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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