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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空置商品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2000]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9
实施时间: 2000-3-29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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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据分局反映,在营业税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中,由于客观原因,对一些手续不全的空置商品住房无法进行认定,要求市局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营业税空置商品住房认定标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纳税人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必须具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两证,但其中只要有一证符合规定的时间要求的,即可认定。
  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包括“竣工日期确认单”或“住宅产权证”),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的,也可予以认定。
  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的“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可视同“住宅产权证”,其空置商品住房按规定应予以认定。
  对出售前无法确认用途的空置商住综合楼项目,各分局可先予以登记备案,出售时按实际用途确定营业税的征免。
  对无法提供正确认定依据的调配房源、抵债房源、拍买房源等,不予作为空置商品住房认定。
  请各分局抓紧布置对空置商品住房有落实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于2000年4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特此通知。
  2000年3月2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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