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2]9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9
实施时间: 2002-9-1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2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对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上海地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 600~2000元  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 200~800元  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销售额 50~80元  8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  上海地区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
  销售额 200~800元  8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
  营业额 50元  5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凡本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 2011/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闽地税发[2005] 2005/10/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 2005/4/1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鄂财税发[2011] 2011/1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 京财税[2012]26 2012/9/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冀财税[2011]74 2011/11/1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 新地税发[2007] 2007/7/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全省应税服务增值 辽财税[2013]43 2013/8/1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高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有 2011/1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吉地税发[2005] 200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