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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豫政[2009]9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11-28
实施时间: 2009-11-28
失效时间: 2011-7-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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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要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国家统一安排,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百分之十左右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全省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和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规定。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和新农保制度的推行,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加快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基层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同时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设施。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省辖市要健全新农保行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市两级不新增新农保经办机构。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方,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辖市及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村居民正确理解新农保政策,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省辖市政府审核,报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豫政[2011]5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7/25
  实施时间: 20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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