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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9-15
实施时间: 2005-9-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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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就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保障对象及水平
  (一)下列人员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城镇规划区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制定)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口。
  (二)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征地区域内的其他农民也可以自愿参加,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济条件好的地方政府和集体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家庭为单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保险范围的人员,需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准,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城镇规划区内完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规划区外完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保险水平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二、资金筹集
  (一)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筹集资金,按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总筹资额度。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为总筹资额的70%-80%,政府补助部分为总筹资额的30%-20%。具体筹资额和分担比例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二)各方筹集资金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资金从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要一次性缴纳;其他年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经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签定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资金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集体承担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缴纳;土地补偿费发给个人的,由个人按集体负担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四)政府承担资金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其它渠道筹集。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政府应承担资金要一次性划入社会统筹帐户;对其他人员应承担部分应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划入。
  (五)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一定数额提取资金,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金,以专项弥补社会统筹帐户资金缺口。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六)筹集资金的总额度要与保障水平、征地价格相衔接,保障水平、征地价格变动后,应相应调整筹集资金的总额度。具体调整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统筹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总额度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筹资额度不变。
  (七)统筹地政府可根据不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可供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和与其对应的保险水平。
  三、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个人和集体应缴纳资金进入个人帐户;政府应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中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帐户资金按个人和集体应缴纳数额一次性划入。
  2、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3、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中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4、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本息随同转移,对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要求的人员,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为其接续保险关系;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统筹基金
  统筹地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筹资比例筹集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三)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资金分别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分别计入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
  四、待遇支付
  (一)按规定足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经当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支付待遇。被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后,按月享受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原保险制度,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可按不同制度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
  (三)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应根据当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及社会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市、区)级统筹。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可采取先行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同时,要注意统筹规划,注意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医疗、失业保险、低保和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搞好制度设计和基金收支测算计划,待遇审批等工作;负责起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协议,指导经办机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基金收缴、发放和基金运营进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基金管理和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的经办,原则上可由统筹地政府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受委托的经办机构按委托协议和条款的规定,负责当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待遇发放。经办机构要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定期向统筹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执行情况。
  (五)统筹地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办法。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民政厅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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