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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经委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津银发[2003]4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文时间: 2004-2-11
实施时间: 2004-2-11
失效时间: 2004-3-17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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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贷款的对象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指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条件
  (一)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
  (三)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四)贷款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贷款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请
  申请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到其所在区、县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请登记。
  (二)贷款审核
  各区、县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调查核对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推荐给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担保中心进行复审,必要时可入户进行调查,对确认符合担保条件的提交贷款银行,同时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贷款通知书》和贴息证明。
  贷款银行要按照贷款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核贷,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三)贷款发放
  经担保中心复审、贷款银行核贷后同意放款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同时接贷款数额一次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帐户。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给予人均2万元以下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12月25日前,贷款银行向天津市财政局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财政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由市财政局报中央财政审核后拨付。贷款银行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利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担保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运作,担保中心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
  由市财政筹集资金建立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贷款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天津市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九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
  各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贷款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十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贷款担保基金对贷款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十一条 贷款服务
  贷款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二条 监督与审计
  贷款银行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人民银行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天津市财政局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对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津银发[2004]52号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4-3-17
实施时间:200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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